2014年5月5日,北京市教委等五部門印發《北京市校車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指出,三年后,北京市所有接送小學生的校車必須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小學生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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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要求,中小學校車應當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和視頻功能裝置以及座椅安全帶、逃生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設備要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此外,校車司機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跟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對于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學校,《規定》指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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